所谓促销,是指营销者向消费者传递有关本企业及产品的各种信息,说服或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以达到增加销售量的目的。促销的方式有很多,从税筹的角度看,采用不同的促销方式,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也会有所不同。所以,我们接下来了解如何实现促销税筹。
1.促销种类与促销税筹
无疑,企业形式各异的促销行为贯穿着一个主旨,那就是给消费者“让利”。那么,促销包括哪些种类呢?促销税筹又是怎么产生的呢?
(1)折扣销售
这是指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批量采购而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数额的折扣,也就是购买越多,价格越低。例如,购买100件折扣10%,购买200件折扣20%等。通常情况下,折扣销售按商业目录单上规定的价格直接扣除,扣减后的净额为实际售价。所以,购销双方均是以折扣后的净额,即实际价格来计算与反应销售情况的。一般而言,发票所开金额即为折扣后的金额。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折扣销售,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且为折扣销售,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并计算增值税;若折扣后另开发票, 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此外,虽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但其折扣属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而且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2)销售折让
这是指货物售出后,由于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物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一种价格折让。因为销售折让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而且是销售额的实质性减少。所以,销售折让后可以按折让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3)销售折扣
这是指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在一定信用期限内早日付款,而给予购买方一定数额的折扣。这种情况下,销货方的收款金额会小于发票所开金额,实际上是销售收入的减少,因而销售折扣也称为现金折扣。所以,采用这种折扣方式的企业,在进行销售核算时,是按照发票所列金额确认收入,还是按发票金额抵现金折扣后的净额确认为销售收入,需要企业从中进行筹划。
例如,有的企业规定5/10,3/20、N/30等方式。也就是说,10天内付清款项,享受折扣为5%;20天内付清款项,享受折扣为3%;30天内付清款项,需全额支付,没有任何折扣。企业采用这种方式,意在尽快回笼资金,加速产品变现。
可见,销售折扣也发生在销货之后。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时,应采用总额记账,即按发票所列金额记账,实际发生的折扣可作为财务费用。
(4)买一赠一
这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时采取的“既售又送”的方式。采用这种促销方式,除了对售出商品按规定征税,对于赠送的商品应按同期同类商品的售价计征增值税。
(5)以旧换新
我国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的促消费方式,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 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这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两者不能相互抵减。
(6)以货易货
这是指纳税人采取非货币性交易销售产品,其中既包括不涉及补价的以货易货,还包括涉及补价的以货易货。无论采取什么形式的以货易货,该业务一律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同期同类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
(7)还本销售
这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对此,我国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的,其销售额即为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2.促销税筹案例分析
【案例一】
TJ市某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购货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扩大销售量,该商场拟进行促销,并重点进行三种促销方式,一是商品以7折销售;二是“满百送三十”,即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返还30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购买一件价格1000元的商品,考虑到应纳税与利润情况,该商场选择哪一种促销方式更为有利呢?
【分析】
若采用第一种促销方案,即商品以7折销售。那么,价格1000元的商品,售价为700元。这时,销售额以发票上注明的打折后的售价为准,且为含税销售额,则应纳增值税为:
700÷(1 17%)×17%-600÷(1 17%)×17%=14.53(元)
利润额为:
700÷(1 17%)-600÷(1 17%)=85.47(元)
应纳所得税为:
85.47×25%=21.37(元)
税后净利润为:
85.47-21.37=64.1(元)
若采用第二种促销方案,即“满百送三十”,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这时,不仅所赠商品要缴纳增值税,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案例中,销售10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为:
1000÷(1 17%)×17%-600÷(1 17%)×17%=58.12(元)
赠送30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为:
300÷(1 17%)×17%-180÷(1 17%)×17%=17.44(元)
两项合计,应纳增值税为:
58.12 17.44=75.56(元)
我国税法还规定,为其他单位和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案例中,为保证让利给顾客300元,商场赠送价值30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该税应由商场承担,此处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偶然所得进行计算。所以,在赠送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300÷(1-20%)×20%=75(元)
利润额为:
1000÷(1 17%)-600÷(1 17%)-180÷(1 17%)-75=113.0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0÷(1 17%)-600÷(1 17%)]×25%=85.47(元)
税后利润额为:
113.03-85.47=27.56(元)
若采用第三种促销方案,即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现金。那么,所赠送的现金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由该商场承担。所以,销售10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为:
1000÷(1 17%)×17%-600÷(1 17%)×17%=58.12(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同方案二):
300÷(1-20%)×20%=7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同方案二):
[1000÷(1 17%)-600÷(1 17%)]×25%=85.47(元)
账面利润额为:
1000÷(1 17%)-600÷(1 17%)-300-75=-33.12(元)
企业税后利润额为:
-33.12-85.47=-118.59(元)
这意味着,采用第三种方案,该商城在销售1000元商品后,要为此亏损118.59元。
【结果】
通过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假定顾客购买1000元商品时,按照方案一,该商场可以获得64.1元的净利润;按照方案二,该商场可获得27.56元的净利润;若采用方案三,该商场会面临亏损。所以,案例中,该商场采用第一种促销税筹方案,即折扣销售获利最多。我们在案例中所假定的销售数额(1000元)尚且较小,若该数额增大,那么该商场获利将更为可观。
由此可见,商家在吸引顾客、扩大销量的时候,不能盲目选择促销税筹方案。需要在综合权衡,尤其是考虑到税收影响的情况下,做出最优的选择。当然,与此同时,商家还要考虑到哪些促销手段对消费者的影响最为显著,也是很有必要的。总之,商家应该从总体经济利益出发,进而使节支筹划实现企业合法利益最大化。
【案例二】
BJ市某商场开展“有奖销售”促销活动,活动规定如下:凡在本商场购买一台价值3000元的某品牌彩电,将赠送一台价值200元的同品牌机顶盒。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该商场在此项销售中的销项税额为:
①彩电的销项税额为:
3000÷(1 17%)×17%=435.9(元)
②机顶盒的销项税额为:
200÷(1 17%)×17%=29.06(元)
以上两项的销项税额合计:
435.9+29.06=464.96(元)
那么,该商场有没有更好的方法,从而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税负呢?
【分析】
在进行筹划前,该商场的做法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却未能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我国税法还规定:“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所以,该商场在进行有奖销售的时候,可以将赠送的货物按照正常的销售与实际销售的货物在同一张发票上列示,同时将赠送货物的价值以折扣额的形式在该销售发票上注明。
这样的话,商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就满足了“规定”的前提条件,因而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此一来,该商场每销售一台彩电,所需缴纳的折扣后销项税额为:
(3000 200-200)÷(1 17%)×17%=435.9(元)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该商场在进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采用折扣后的纳税方案,可以使每台彩电节约增值税29.06元,再加上增值税的节省而减少的其他税费,以及彩电销量的增加,对该商场的整体税负来说会有明显的改善,从而达到促销税筹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