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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及认缴出资额的规定有哪些?

2022-02-2319110

说到新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及认缴出资额的规定,首先,2013年公司法修订案对2005年《公司法》总则部分的第七条作出了修订,即删除了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实收资本”登记管理事项。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相对于原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删除了有关分次出资以及首次出资最低比例的规定,但予以了局部的保留,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还删除了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法》删除了2005年《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2013年《公司法》删除了原2005年《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并代之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对原2005年《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删除了有关分次出资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的规定。类似地,2013年《公司法》对此进行了局部的保留。

同时,还删除了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及将第三款调整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核心修订在于取消了“实收资本”登记管理事项、部分取消了“分次缴付”的规定、部分取消了“最低法定资本”的规定。

公司法修订案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这意味着,以后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中将只有“注册资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的概念,而没有“实收资本”一项了,这跟取消“分次缴付”的强制规定也是相吻合的。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8号)的修订,对于公司的登记事项而言,删去原第九条第(五)项“实收资本”;并将第(九)项改为第(八)项,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保留,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那么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

小企以为,基于中国目前法律环境的现状,以及对某些特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支柱的以及涉及民生的某些行业,公司法还是予以了保留。按照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及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的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

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对于这些公司、企业等的营业执照上是否依然会有“实收资本”一项?笔者认为依然存在“实收资本”登记事项,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营业执照修订方案》统一要求“注册资本”登记事项仅仅适用于改革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行业。譬如,《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该规定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设立拟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个亿,且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但其营业执照上仍然需要去标注“实收资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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