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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按期实缴的强制要求被取消了?

2022-02-2319810

根据2013年《公司法》的规定,原2005年《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次出资”的规定被废止。即,再也不存在有关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以及出资必须在2年(或5年)的期限内缴足的规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也没有必须一次缴足出资额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2013年《公司法》第八十条同样删除了分次出资以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的规定。

同时,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该规定来看,“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按照一般法律理解,股东增资缴付该次增资额时,将被视同为设立出资一样并遵循设立出资的所有要求。

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对于股东什么时候缴付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完全交由公司和股东自行决定。

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新公司法有关股东缴付出资的规定解决了原公司法有关分次出资规定适用的很多难题。譬如,在原公司法下,实务中存在如下几个主要的争议问题:

一是股东在分次出资的情形下,是否需要按认缴股权比例履行分次出资?

二是股东在分次出资或出资未实际足额缴付的情形下,如何享有分红、承担亏损等股东权益?

三是如何理解和适用公司法有关“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的规定——非货币财产是否可以用于首次出资?

四是,对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理解和适用?对于这些问题,新公司法完全交给公司自身来决定,只要各股东达成一致,任何形式、任何比例或任何时间的出资安排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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