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第三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部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部分。
同时,该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七条规定:“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有关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规定中“界点”的特别规定。比如,“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