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假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X公司的投资总额拟定为280万美元,则按照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96万美元(280×7/10);如果拟定的投资总额为320万美元,则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60万美元(320×1/2)。
我们会发现将出现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即反倒出现投资总额越大,注册资本越小的情形,不合逻辑,所以暂行规定才另行规定了“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因此,后一种情形下,注册资本应当为210万美元。事实上,该210万美元正是上一区间界点300万美元乘以比例7/10而得来,正是为了防止这种不合理的情形出现时的补充规定。
应该说2013年公司法修订案并不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比例的有关规定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因为它修订改变的仅仅是注册资本部分是否有法定最低限额以及强制性分次出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