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SUNTORY PREMIUM新鲜直送、当日生产、冷藏配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即本案申请人)于2013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中“当日生产、当日直送、新鲜直送”文字夸大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特,且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5年5月11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评委提出复审。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Premium”“冷藏配送”“Fresh Beer”等直接表示商品品质等特点的文字及图形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并为申请人独占使用,且上述文字图形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评析]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去除了“夸大宣传”,修改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主要适用于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可能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造成欺骗性后果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商标虽然有“三得利”这一具有显著识别性的部分,但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等直接表示商品品质等特点的文字及图形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并为申请人独占使用,因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外,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商标局在旧法下以申请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为由,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那么鉴于申请人复审申请及审理均在现行法施行后,申请人已就申请商标不会导致误认充分阐述了意见,商评委可以直接依据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