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第15063832号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成都蜀鑫泉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浴巾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心满意竹是对成语“心满意足”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2015年4月29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评委提出复审。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中的“心满意竹”是对成语“心满意足”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浴巾等商品上,不仅扰乱规范汉语的使用秩序,且极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成语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评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中,“其他不良影响”是指除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外的情况,一般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治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由于本条属于禁用条款,当事人基于善意注册、有效使用并获得知名度等情况,并不能成为该标志不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合法抗辩事由。对于将汉字或者常见词汇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一般认为构成了“其他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