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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外国国家名称注册商标?

2022-03-0413750

[案情介绍]

第6272283号SWISSGEAR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威戈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后遭驳回,福州跨洋贸易有限公司(即原异议人、本案被申请人)答辩称:被异议商标与瑞士国名“SWISS”近似,依法不得使用。申请人在瑞士注册的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区别巨大,不能视为瑞士政府同意申请人在中国注册被异议商标。

申请人在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申请SWISSCEAR商标被驳回申请,申请人称瑞士政府同意其申请注册SWISSGEAR商标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国际注册第978731号SWISSCEAR商标的申请亦因属于公共领域以及会引起误解被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驳回。综上,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易被识别为由“SWISS”和“CEAR”两个单词组合而成,其中“SWISS”(瑞士的、瑞士人的、瑞士文化的),与瑞士国家名称相近,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并未在瑞士核准申请人的SWISSCEAR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在瑞士获准注册的SWISSCEAR BY WENGER商标与被异议商标sWISSGEAR差别明显,该商标在瑞士获准注册并不能视为瑞士政府同意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SWISSCEAR商标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获准注册的情形亦不能视为其在瑞士本国已获准注册。

综上,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评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此例外规定中“经外国政府同意”应包括两种情形:一为明确同意,即外国政府明确授权申请人在其商标中使用该国国家名称,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外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二为视为同意,即申请人已将该商标在此外国国家获准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该商标在此外国国家获准注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

申请人仅提交了SWISSGEAR BY WENGER商标在瑞士的注册证明,不能视为瑞士政府同意本案被异议商标SWISSGEAR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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