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第13163781号“就此时享尽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文字为常用的广告宣传用语,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2014年10月30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评委提出复审。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就此时享尽致”为常用的广告宣传用语,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评析]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该条“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具体是指除《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在目前的审理案件实践中,广告语最终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成功的案例很少,因为相关短语或句子自身的内容,通常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加以对待,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广告语是否独创或流行,并非判断其是否具有作为商标加以注册所需具备的显著特征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