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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商标国际注册优先权是怎么规定的?

2022-03-075990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分别规定了外国第一次申请在中国享有优先权及参加国际展览享有优先权的情形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国内企业在涉外商标注册申请时主张优先权,必须注意如下几点:

(1)商标申请日期及申请号的确认。按照目前国内商标申请的实践,由于商标局对递交的申请文件要进行事先的审查,那么《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一般是在递交商标申请的一段时间后才能下发,这就会造成该商标注册申请号也会在申请提交后一段时间内才能下发。例如,若国内某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是在2015年6月20日提交,2015年8月10日才取得受理通知书,那么申请人在2015年8月10日至12月20日之间提交的商标申请才能主张优先权。

(2)首次申请国家。国内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时,可以其他国家的商标申请为基础,不一定以国内商标申请为前提。

(3)商标申请指定的商品项目。因各国商品或服务分类方法的差异导致商标申请指定的项目无法进行统一归类,需要进行前期的确认,同时要保证其主张优先权的商品/服务项目保持一致,不能超出其他国家指定的范围。

(4)官方文件递交标准。在单一国家注册情况,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取得的“受理通知书”必须要提供对应的英文或指定国语言的翻译。

(5)主体资格要求。国内申请人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符合指定国对提交商标申请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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