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由内向外)、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由外向内)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1)申请主体要求。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拥有我国国籍。
另外,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方式要求。申请人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也可直接向商标局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申请人需要申请《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商标的,其商标应当已在中国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否则不能办理《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需要申请《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商标的,其商标应当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否则不能办理《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以《马德里协定》方式由内向外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其后期指定、放弃、注销,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其转让、删减、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以《马德里议定书》方式由内向外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其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提交符合国际局和商标局要求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申请范围要求。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出国内基础申请或者基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4)程序要求。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局经形式审查,符合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规定的,由商标局将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传送国际局。国际局将申请转交至指定保护的国家,各国依其本国法律进行审查及决定是否予以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商标局不再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