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注册程序:
( 1)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以下称“协调局”,简称OHIM)递交申请书,该局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后,协调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转送给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三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3)协调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4)协调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三个月为异议期,欧盟28个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商标予以注册。
(5)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欧盟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享受其原申请日的优先权。
(6)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