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商标的构成要素相比,美国商标法允许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要宽泛得多,这也意味着美国商标保护的范围更广。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更多的一些新的构成要素也慢慢被美国商标法所接纳。
根据《兰哈姆法》第45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虽然“象征”和“设计”等用词和表述比较抽象,但也同时赋予其丰富而广泛的内涵。一般来说,美国的商标构成要素有文字、颜色、气味、声音、产品的包装和外观设计等。
文字商标包括单词、短语、字母和数字等,是最常见的商标形式。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如“3M”;仅以数字和字母作为商标,如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则也可以注册,如“7 -eleven”便利店。
颜色商标一般可以作为商标的一个构成成分,与单词、字母、数字、图案等共同构成一件商标,或者由几种颜色的组合构成一件商标。但对于单一颜色注册商标的问题,美国直到1995年由最高法院判决了“夸里泰克斯”一案后才解决。此案判决“金绿色”这个单一颜色可以作为商标得到保护。
气味商标是通过1990年的“克拉克”一案确定下来的。该案认定克拉克女士使用在缝纫线和绣花线上的花香气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美国第一个获得商标注册的声音商标是“全国广播公司 NBC”就其广播服务注册的三声钟声。我们所熟悉的声音商标还有英特尔芯片广告的音乐声,微软视窗操作系统用户开机的音乐声等。
“标签的位置”也可以注册为商标。李维斯公司将一块长方形的纤维标签固定在牛仔裤的右后兜上使用,可以指示商品的来源。
美国商标法规定以下文字、符号或标记不准作为商标注册:
(1)不道德的、具有欺骗性或诽谤性的商标;
(2)由美国或其任何州、市的旗帜或徽记或外国的旗帜、徽记或其模仿物构成的商标;
(3)红十字标志及其符号、徽记的模仿物或其组合;(4)联合国的徽记或其模仿物;
(5)当商标用在申请人商品上时,仅仅是描述或欺骗性错误描述商品或主要为地理描述或欺骗的、错误的商标;
(6)仅为姓氏的商标;
(7)未经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其名字、肖像或签字作为商标;或在总统夫人在世时,未经其书面同意,使用美国已故总统的名字、签字或肖像作为商标;
(8)此外,与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已注册的商标或与他人在美国在先使用而未放弃的商标、商号相似的,并且当使用在申请人的商品上时,很可能造成混淆、欺骗或误解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