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学界对宽展期内注册商标的效力的定性有不同的看法,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经过简单的梳理,小企将主要观点概括如下:
第一种观点是申请保护说。该观点认为只要商标权人在续展期或者宽展期内提出了商标续展申请,商标权就有效并且一直连续存在,商标的保护不受影响。该观点没有区分续展期和宽展期,将其等同视之,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也不利于督促商标权人尽快确认商标的权利状态。
第二种观点是延长保护说。该观点认为宽展期只是商标权保护期的延长,商标权在宽展期内依然受到法律保护。该观点认为将商标权保护期延长了六个月,其实质是将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理解为十年零六个月,宽展期的规定完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意义。
宽展期系法律为了稳定市场秩序,赋予原商标权人特定的保护期,是基于商标由于使用而增值这一特殊原因而给予原商标权人申请续展该商标的优惠期。这个优惠期不应该是延长注册商标的保护期的优惠期,而是延长续展期间的优惠期。宽展期不能使商标权的保护期获得延长,只是给予了商标权人续展商标一个更长的期间。
第三种观点是区别保护说。该观点明确地将在续展期和在宽展期提出的续展申请区别开来,在注册商标有效期申请续展的,无论是在有效期满前、宽展期内还是在宽展期满后被核准的,该注册商标连续有效。商标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从原有效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任何非法使用该商标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原有商标权人请求处理在续展期之前侵害其商标的行为,人民法院以及行政管理机关不应受理。即使以后的续展申请被核准,对宽展期内提出申请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原商标权人也无法追究其责任。这种观点比前面的观点有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注意到了续展期和宽展期的不同性质,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宽展期内商标权是否依然连续有效存在,同时,对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之前的原商标的侵权行为得不到赔偿的说法也值得商榷。
第四种观点是效力有限说。这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仅仅有一点不同,那就是如果商标权人是在宽展期内提出的商标续展申请,其申请又被核准的,则认定商标权连续有效,但是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受到限制,即续展申请人不能制止商标有效期满后、商标续展申请提出之前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标权效力有限说体现了商标权的连续性,不仅维持了商标有效期的十年不变,而且符合商标权保护中的衡平理念,既然商标权人不在商标续展期内及时提出商标续展申请,法律就要他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既是正义的要求,也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的方式之一。当然,如果原商标是驰名商标,那么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以前对原商标的使用构成侵权的,因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所以能够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