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的注册行为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冲突,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先注册商标权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在后的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如果在后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因种种原因通过了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在先商标权人可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如果商标局认定异议不成立,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在先商标权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