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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具体表现为哪几类情况?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

2022-03-216400

商标行政诉讼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类情况:

1. 商标申请纠纷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管理机构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3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关于“微信”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引起了行业内及法律界的广泛关注。2010年11月,创博亚太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微信”商标,并于次年8月通过初审,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在法定异议期内,有人针对“微信”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局审理认为异议成立,认为创博亚太的“微信”商标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即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遂裁定不予注册。创博亚太认为,2010年商标注册前后,原告就已经研发了自己的微信系统,不存在所谓的“不良影响”的情形,认为商评委曲解法律条文,没有秉公执法,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评委认为,原告创博亚太说的2010年已经研发微信软件,但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推广,且不是使用“微信”商标,考虑的“不良影响”是因为腾讯公司的“ 微信”软件使用用户已经超过4亿,已经构成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如核准创博亚太注册“微信”商标,会给4亿用户带来不便,故作出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这一案件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讨论,讨论主要集中在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不良影响”,和商评委所称“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是否成立等问题上。

2. 商标注册无效宣告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及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

①《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而导致无效;

②《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注册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而无效;

③《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商标违反非功能性要求;

④以非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即《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就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复制、模仿、翻译在我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同或不类似商品上使用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⑤《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注册无效;

⑥《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许可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注册无效;

⑦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商标而导致注册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商标注册无效的法律效果,即自始无效。对于商评委作出的维持商标或者商标注册无效的裁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定期间未起诉,商评委作出的裁决方能生效。《商标法》这一.规定,在商标效力纠纷上,给予了充分的行政司法保障,确保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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